最新政策

当前位置:主页 > 最新政策 > 最新政策

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加入时间:2016/01/27 18:29:01 | 访问量:3361|来源:综合办

      第五章 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三农”贷款担保业务以及相关再担保业务给予奖励,重点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三农”贷款担保业务、为贫困地区担保以及低担保收费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
    第十五条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是指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单笔在5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三农”贷款担保业务是指面向“三农”的贷款担保业务,即为农村、农业、农户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
    第十六条  贫困地区是指国家连片特困地区(37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3个)、省扶贫开发重点县(8个)、比照省扶贫开发重点县(3个)。
    第十七条  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奖励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占全部担保业务的比重、为贫困地区小微企业开展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占全部担保业务的比重、担保放大倍数、低担保收费、担保业务和担保企业户数净增额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第十八条  对“三农”贷款担保业务的奖励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相关业务规模占全部“三农”贷款担保业务的比例进行测算。用于“三农”贷款担保业务奖励的资金占全部奖励资金的40% 。
    第十九条  对再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三农”贷款以及再担保业务的奖励不超过再担保机构年日均再担保总额的0.05%。
 
    第六章  申请条件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湖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在湖南投资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或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银行信用和纳税信用好;
   (三)财务状况好,具备项目投资或提供服务的能力;
   (四)近3年来没有因财政、财务、会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申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类项目、小微企业融资及“三农”贷款担保奖励项目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注册地在县市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为主营业务,经营1年(含1年)以上。
   (二)担保业务、再担保机构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按规定提足风险准备金,运作规范。
   (三)担保业务符合第十一条的规定,年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再担保机构当年日平均再担保总额达到平均净资产的5倍以上,年平均再担保费率不超过1%。申请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担保机构当年日平均担保总额达到平均净资产1.8倍以上(三类地区1.5倍),申请小微企业融资及“三农”贷款担保奖励项目的担保机构累计担保总额达到平均净资产1.5倍以上(三类地区1.2倍)。
   第二十二条  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服务补贴、改善融资环境、小微企业融资及“三农”贷款担保奖励项目除外)。项目单位不能在同一年度就同一项目分别申请不同类别的专项资金。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及审核拨付

    第二十三条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根据全省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每年7月底前发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对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进行部署。申报通知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第二十四条  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 融资担保奖励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根据全省中小微等企业发展情况,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每年9月底前发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对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进行部署。申报通知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第二十五条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奖励项目按以下程序组织申报:
    (一)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的申报程序:
    省属单位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行文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市本级项目由市州经信委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经信委、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省直管县项目由县市经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州经信委、财政局。
    省直主管部门、各市州及县市经信、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对所属申报项目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
    项目实行网上申报,并同时报送纸质材料。
    (二)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 融资担保奖励项目的申报程序:
    省级担保公司的项目申报材料分别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市本级项目由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市州经信部门组织申报,并经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省直管县项目由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县市经信部门组织申报,并经初审、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同时抄送市州财政局、市州经信委。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负责对所属申报项目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项目单位应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
    第二十六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强化对专家评审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两家共同制定评审方案并抽取专家。
    第二十七条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由专家小组出具评审意见书。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奖励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由专家小组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和资金安排方案。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奖励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和资金安排方案。拟支持项目通过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在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按照确定的资金安排方案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下达年度专项资金。每年11月底前,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分配预计数相应下达市县并编入预算。除据实结算等特殊事项外,专项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对担保公司的业务拓展经费补助、充实担保机构风险资本金等方面,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第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