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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加入时间:2016/01/27 18:29:01 | 访问量:3365|来源:综合办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经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材料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进行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省财政厅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项目申请单位,取消其今后2年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6年至2018年,到期自动终止。如需延续,经绩效评估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委员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08〕45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金〔2010〕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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